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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立案为何如此之难?           ★★★
我的立案为何如此之难?
作者:王志忠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fzkx.net  更新时间:2008-4-15

您好,请参见这一起诉状,它关系到一条命案,法院为何七年不给立案且又不给信访回复?
 
一位信访七年的钉子户向您投诉
一起全国首例信访七年没能立案的案件,
 
福建三明一起患者因小感冒被劣药害死的人命案,医院始终拒绝提供病历及用药清单。由此死者家属先后聘请十位律师去查明用药真相,律师们都知道用药证据的重要性,因此纷纷向法院申请要求调取用药证据实现患者用药知情权,同时有多家媒体一道帮助死者报道呼吁要求医院提供出当时的用药清单。然而法官面对医院的恶劣行为及媒体的呼声竟然书面认为“医院的用药证据与本案无关,驳回请求”,并且拒绝按医疗举证倒置审理案件,因为主审法官与被告医院领导是亲兄弟的关系,因此,故意将普通案件拖延超审限长达五年不给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五年之后,就在原告没用实现药知情权的情况下,法官竟然剥夺去原告申请鉴定权,并且自编一份假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患者死亡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以此判原告败诉。这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在哪?为何原告没有参加呢?更不知道它是从何处而来的?尤其是死者的病历及用药清单到底在哪?法院何不按举证倒置规则审判?

因此,死者家属不服法院判决,但为能实现用药知情权,信访人继续信访,并且连续多次以另案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请的内容是要求法院立案审理医院乱用药不当得利等问题,但是法院总以调解为由拖着不给立案,也不回复不给立案的原因,律师认为法院没有理由不给立案,不给立案至少要说明原因。由于原告申请起诉时间之长,因此它是全国首例信访七年没能立案的案件。

现在受害人一家被逼的已走到绝路上了。我不图有什么回报,我只求还我一个公道。七年来的亲身经历,老百姓深深体会到没有社会关系,没有……的穷苦老百姓是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因此,呼吁领导多替老百姓想想,党是人民的党,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以求助领导在百忙中,抽出点时间关注这件事,千万不要只听地方他们欺上瞒下的汇报,应当下来调查。法院不给立案还有百姓讨说法的地方吗?一条人命到底是由谁来管。我的生命已受到严重影响,到底由谁给我一个明确的信访答复。如今党中央特别强调关注民生依法治国,给广大信访人有新的希望。所以信访人继续信访要向法院要真相要规则,恳求有关领导给予批示早日给予立案调查。为盼!

希望您能帮助受害人呼吁或转载给有关领导,让有关领导调查这位黑法官是如何为人民百姓审理案件的,请不要继续再次重演,恳请早日解决。另请参见附件中的起诉状,象这样的起诉有何不妥,法院为何不能给予立案审理呢?信访了七年不给立案为何又不给予回复是何原因呢?这背后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私。。。。。。。
 
良好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诚信上,然而医院竟然有无证非法行医,还乱用药乱收费且不给患者用药知情权,如此高额的不当获利就无人可管吗?在如此恶劣的医患关系下,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又如何解决?医患关系又如何能和谐?法院面对被告医院恶劣的医疗行为及新闻记者的呼吁之下,法院为何不能给予立案调查呢?调查用药及不当获利等问题……这里面的法院领导背后道底有什么隐私问题?此案关系到一条人命,恳请有关领导换位思考一下吧!!!!!!!
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如果没有公平和正义,就绝对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如今人民法院就不为人民百姓主持公道吗?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恳求有关领导能依法帮助批示早日立案调查,或启动再审程序解决上述乱用药及不当获利等问题。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官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是无奈且无助的弱势群体唯一的一线希望。所以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院正门都塑造了一个一手持天平,一手握宝剑的正义之神形象。
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有效遏制黑心法官的监管机制。同时,人民群众又缺乏反映这一领域严重问题的有效渠道。绝大多数反映法官和法院严重问题的举报和冤假错案的申诉,从各种渠道,又原路返回到这些问题法官和法院的手中。使一些法院的恶判、恶执,逐步由点到面,从地下蔓延到地上,已达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
为了正本清源,扶正祛邪,有效遏制黑心法官主观恶意的枉法恶判、枉法恶执的势头。恳请您站出来为共和国全民呼吁。。。。。。。。。。

王火平医疗维权案
 
http://xutao.com/bbs/posts/list/9890.page       网页上有判决书下载
http://xutao.com/bbs/posts/list/0/11621.page    网页上病历发票下载
联系人电话:13960503483 
13960503483@163.com   QQ:444096918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是明朝万历年间颇有作为的首辅张居正的慨叹。“法之必行”不仅是要执行,而且是要原原本本地执行。其实,只有“法之必行”,法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法也才会有权威。我们完全可以做这样的推断:有法不依,随意执法,必然泯灭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其后果肯定既不利于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大局。因此,恳求有关领导在学习十七大会议文件精神之后能前来救救这一家人。
 
致市委市人大的一封信访函
福建三明永安市的王火平同志, 他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小感冒到永安市立医院治疗却没有想到被医院内的无证医生乱用错药劣药治感冒给活活害死在医院内,就仅这一次感冒治疗医药费竟然高达30093.51元,而且医院不给患者用药清单。由于被告医院公然不给患者病历及用药知情权导致死因不明。于是死者家属手执医院用劣药的证据及5万元的收费发票开始信访要求依法实现患者用药知情权及鉴定权,想通过鉴定讨说法。然而无证医生扬言道:“钱”大于“法”,我院就不给患者用药知情权不给予死亡鉴定更不给予依法办案,从而可公开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剥夺。因此受害人恳求有关领导能帮立案审理,并且帮实现患者用药知情权。
死者家属始终相信党相信人民政府,也理解医生为百姓治病时是有存在风险的可能,可是医院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知患者普通感冒治疗一次为何要收患者3万多元的医药费。尤其是出现了人命案之后,医院公然不提供出这3万多元药费到底是用了什么药,至今不给死亡病历就将尸体火化公然不给予死因鉴定。因此死者家属依合法途径诉无证医生乱用错药害人的犯罪行为,并向卫生局及法院申请要求调查当时的用药情况,死者家属只是针对犯罪分子一人起诉,这根本不会影响医院形象。然而一些人打着保护医院的幌子来破坏用药证据、不给批示司法鉴定、更不按医疗倒置审案。
主要原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潘相奇与被告医院领导潘相章是亲兄弟关系,他兄弟俩内外配合作始终不给原告死亡病历及用药清单等证据,主审法官拒绝帮助原告调取用药证据且又不给予司法鉴定,而其弟潘相章却天天在医院大门口组织人员阻挠律师及记者前来调取用药等证据。可见主审法官存在明显袒护行为。因此原告代理律师申请要求主审法官回避审理此案却被法院给书面驳回。最后,主审法官书面答复:“原告申请调取的病历及用药清单与本案无关,因此本院驳回原告申请的要调取用药证据等请求”。最后,主审法官在没有死亡病历且又不知道当时用药情况下,竟然剥夺原告的申请鉴定权,在不给真假病历鉴定及死亡原因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就仅以一份来历不明且又从没有经过原告方质证过的假病历来自编出患者死亡与医院没有关系的假证来判原告败诉(参见判决书上的陈述)。因此,信访人继续连续多次以另案由起诉,其诉请是要求法院立案审理医院用药不当得利等问题,但是法院总以调解为由拖着不给立案,也不回复不给立案的原因,律师认为法院没有理由不给立案,因此它是全国首例信访七年没能立案的案件。所以恳请市委市领导能给予批示。
如今,全国各级领导都在学习十七大文件“依法为民,关注民生”。可是患者王火平被非法医生用错药活活害死一案至今仍没能实现用药知情权,更没法申请获得司法鉴定,且还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目前原告负债累累已无法生活下去。因此,受害人向市委市人大求助,希望能帮助给予立质询案,帮助受害人依法实现患者用药知情权,调查医院非法行医且有不当获利等问题。并给予一次司法鉴定的权利。坚信公正的司法鉴定会还给死者死因一个真相。今向各级人大代表求助希望能得到您的同情与支持。

希望信访能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并给予早日立案调查,信访要有回复函
信访回复请联系信访人电话:13960503483    信访人:王志忠、王油田、王文丽、林玉英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志忠: 男 1964年日出生 汉族 福建厂职工
 住所福建204号  电话 13960503483
王油田: 男 1966年出生 汉族 住所同上
王文丽: 女 1965日出生 汉族 同上
林玉英: 女 1941年6月21日出生 汉族 住所同上

被告:永安市立医院住所:永安市燕江中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全  职务:院长

诉  讼  请  求

1. 被告乱收费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双倍退还多收的医疗费20978元 
2.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非法行医及提供王火平治疗期间的每日用药清单
3.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01年4月4日原告的父亲王火平只是普通感冒被劣药害去急救,被告市立医院在急救期间委派见习生程前独自一人非法行医来为患者诊疗,而且有篡改病历等行为。被告医院就这一次急救治疗共计收取了原告医药费30993.51元,再二次治疗一万多元合计约五万元。然而被告提供“假”病历记录用药却统计费用仅为9115.5元,并且出现一张住院发票在医院电脑上分别三次去打印竟然会刷出三种不同版本的用药总清单。到底当时使用什么药剂?被告对这近5万元发票的用药情况始终拒绝说明,由此认为被告医院用药收费上存在乱收费的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尤其是被告拒绝提供用药清单问题,使患者的用药知情权受到侵害,由此原告从2002年5月起就一直始终不间断地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要求调取用药等证据,要求查明被告的用药真相,但是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王火平住院期间的用药知情权,同时要求被告双倍退回因不当获利的所有医疗费,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请。
           此致
永安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两 份,(另附上5万元住院发票和病历18页等证据材料)
         起诉人:王志忠、王油田、王文丽、林玉英 
             200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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