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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残两民工,工伤待遇显差距           ★★★
同工同残两民工,工伤待遇显差距
作者:冉世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 更新时间:2008-9-15 10:57:48

    同工同残两民工 工伤待遇显差距

   缘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两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一样
               

  法讯网讯(通讯员 冉世明)巫山县平河乡刘家垭至官阳镇公路路面(下称“刘官路”)需要油化,重庆一公路工程公司中标承包修建,从当地请来农民工做工,结果在2007年的5月前后不到20天,两农民工先后受工伤,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仲裁,最终在法院审理后判出了赔偿结果。9月5日,巫山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两农民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一样,尽管同一工地,同样工伤等级,获得的赔偿金额悬殊近一半。
               两农民工同一工地负工伤

  两农民工田少春和卢后玉都是巫山县官阳镇鸦鹊村人,分别在去年3月或4月到“刘官路”工地来做工,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10日,农民工卢后玉在工地上操作时右手食指受伤;同年同月的29日,农民工田少春又因为同样的原因右手食指受伤。

  两人治疗后,都申请了工伤认定,两人的伤残等级也鉴定为9级。据此,两人向巫山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公路承建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仲裁期间,公路公司没有向仲裁部门提交两人在工地务工的真实工资表,因此按田少春、卢后玉口述领取的务工工资,被仲裁赔偿田少春、卢后玉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34929元、22991元。
         同一工伤等级赔偿悬殊近一半

  巫山县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后,“刘官路”承建公司在计算标准上产生了异议,不服仲裁裁决,并将两农民工告上法院。9月5日,巫山县法院一审判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田少春和卢后玉的实际工资低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时28岁的田少春应获工伤赔偿3.2万余元,工伤时56岁的卢后玉应获工伤赔偿1.7万余元。
    同在一个工地做工,同样的工伤等级,为何获得的工伤赔偿额度悬殊近一半?承办法官在解析个案中原由时说,工伤职工主张的赔偿一般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伙食补助、鉴定费、差旅费等项目,田少春和卢后玉都是9级工伤,他们的差别在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不一样,其他项目的差别不大甚至没有差别。
    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因此卢后玉距退休年龄三年多不足四年,因此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30%支付,田少春距退休年龄还有三十余年,所以是全额支付,才产生了数额上较大的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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