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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损失,银行赔偿           ★★★
储蓄损失,银行赔偿
作者:王长英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法讯网 更新时间:2008-8-28 10:28:12

【案  情】

  案外人张思达、陈洪欲用人民币向原告黄湘青换美金,原告要求案外人先将钱存入银行再换取美金。2006年11月9日下午3时许,3人一起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苏州市溆浦县支行卢峰分理处,原告以自己名义填写了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一并交给银行职员,由案外人将人民币49800元交给银行职员,原告自设了存折密码,取得活期存折一本,为验证,原告当即取款100元,原告才将5531元美金换给案外人。当天下午,他人到被告所属的苏州市溆浦县支行城中分理处用储蓄卡支取原告的存款1万元,次日上午8时许,原告持存折到卢峰分理处取款时,分理处工作人员告诉原告说存款只剩下11600元,他人用储蓄卡在株洲“1126”自动取款机取走28100元。之后,原告分别支取11000元、99元。期间又被他人支取500元,此时存折余额为1元,该笔存款被他人共取走38600元。

  原告在办理存款存折时,没有申请办理储蓄卡,被告也没有在原告的存折上加盖“已发卡”印章。但他人却以黄湘青的名义在卢峰分理处办理了“储蓄卡”,他人持该储蓄卡支取了原告的存款。2006年11月20日,苏州市溆浦县检察院对送检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申请书”上填写的字迹与样本上的字迹进行文字笔迹鉴定,认定“储蓄卡申请书”上填写的字迹不是原告黄湘青的字迹,而且将黄湘青的“青”字误写成“清”字。但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审查出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下属分理处开户存款49800元,被告为原告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一本,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没有认真审核“储蓄卡申请书”上填写的名字和笔迹,没有按照银行的操作规程在原告的活期存折上加盖或注明“已发卡”字样,属应履行的告知义务而未履行。被告的上述过错导致原告的存款被他人支取,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存款的义务。但原告防范意识不强,被他人窃取账号和密码并办理了储蓄卡,造成存入银行的钱被其支取,故原告对本案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谁的名义开户存款,该存款的所有权就属于谁。被告提出原告不具有合法财产所有权和黄湘青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判决:一、由被告兑付原告存款本息38799.5元的70%为27159.65元,原告自负30%为11639.85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湘青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本案中,储户的存款被他人用另办理的储蓄卡取走,银行应负违约责任。银行为储户黄某办理存折后,双方储蓄合同成立。黄某有权依存折支取存款,银行有义务向黄某支付存款。银行不能向持有存折的黄某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

  黄某未申请办理储蓄卡,银行违规为他人以黄某的名义办理了储蓄卡,使他人可以更方便地盗取存款。银行的违规行为,是造成黄某存款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银行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黄某疏于防范,被他人窃取账号和密码并办理了储蓄卡,导致钱被支取,对损失的发生亦应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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