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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读者问:我弟弟在某公司工作1年多,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用工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算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我弟弟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规定?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与你弟弟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却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予改正,尽快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弟弟去年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虽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已有年余,但还不适用这条规定来认定双方存在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今年1月1日才实施,此前在公司的工作期间不应计算入该规定的“1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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