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法治视点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供求信息 | 企业招聘 | 法治新闻 | 监督台 | 法制经济 | 法制课堂 | 法治杂谈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中国民声 | 信息广角 | 法律法规 | 地方资讯 | 生活周刊 | 浙江频道 | 广西频道 | 
最新公告:     热烈祝贺法讯网.浙江频道开通www.zj.fzkx.net  [admin  2008年9月4日]            法讯网诚招部门、联络处主任启事  [admin  2008年5月17日]            为地震遇难同胞默哀  [admin  2008年5月19日]        
您现在的位置: 法讯网 >> 法制教育 >> 视点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南京大学教授称大学校长
女生包下宿舍配空调冰箱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扣
中国大学最骗人的十一个
湖南银河计算机专修学院
《取消教师节的10个理由
湖南教师发帖呼吁取消教
南昌加强中小学生及幼儿
重庆:开会等公务活动不
上海开学2天连发4起初中
更多内容
在校女生找工作离奇失踪谁担责           ★★★
在校女生找工作离奇失踪谁担责
作者:刘明礼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法讯网 更新时间:2008-6-22 9:35:24


            在校女生找工作离奇失踪谁担责
  校方称学生是不辞而别不担责任 律师称校方管理有漏洞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讯网讯-新法制报报道 文、图/记者刘明礼
 一名18岁的在校女学生,被同学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河南后不知去向,学校以其是不辞而别与己无关为由未去寻找这名学生,家长在无助的情况下,被控制女学生的对方勒索了一大笔钱。但时间已过去近3个月,这名失踪的在校女学生仍没有一点音信。6月5日,南康市龙华乡中古村林奇相老汉向记者投诉,反映赣州技师学院对自己在校读书的孙女失踪一事不负责任。

 
林奇相盼望孙女能早日回家

  投诉:在校女学生找工作离奇失踪

  林奇相告诉记者,家里年仅18岁的孙女林福华在赣州技师学院读书,今年3月11日她回了一趟家,拿回了学校一式三份的就业表,并向他要去了2000元钱,说是交给学校后好找工作。3月18日,林福华的同学钟名燕、李史标二人叫在校的她坐火车去河南找工作。到河南的第二天,林福华打来电话说,她的两名同学回赣州了,把她一个人丢在那里。后来林奇相发现,孙女打电话显然是受到别人的控制,因为电话那头还不停地传来催他拿钱赎人的声音。在林福华失踪一个星期以后,她的班主任打来电话说,林福华不在学校,不知道去哪里了。

  3月26日,林奇相和林福华的父母亲来到学校,要求学校对林福华失踪一事作出解释。但校方推脱说没有责任。3月27日,河南那边每隔3~5分钟就打来一次电话,称不打7000元钱过去就别想见到活人。在无助又无奈的情况下林奇相一家只能听从。但当他们东挪西借把钱打过去以后,就再也没有林福华的任何消息了。

  学校:学生请假后失踪学校没有责任

  随后,记者来到赣州技师学院。该学院电子工程系的蔡主任表示,林福华和她同班的两名同学一起要求自行到外面去找工作,当他们一起结伴到了河南南阳后,钟名燕同学发现情况不妙就回来了。据说,当时她叫林姓同学回来却遭到了拒绝。学校推测林姓同学可能是被传销组织控制了。学院有这样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有一年的实习工作期,可以通过学校集体组织到外面去边实习边工作。但这几名学生只是向学校请了两天假,学校给他们的表格也未给家长签字就不辞而别了。记者还与该学院的纪委胡书记、学院的工会刘主席、学院的廖干事以及保卫处的苏处长进行了交流,对于此事,他们都认为学院没有责任。

  律师:学校对学生失踪承担一定责任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朱烈桂律师分析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赣州技师学院依法应当为在校大学生林福华在毕业实习和就业方面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如果学校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放任学生的就业管理工作,依法应当对林福华失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同林福华一同前往河南寻找工作的同学,如果是由于她们的原因导致林福华陷入传销组织,而她们又自己先行离开,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则构成不作为,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林福华是成年学生,同样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0606398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法讯网 中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京ICP备08007590号 渝ICP备 05009965号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08-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 致函 E-mail: cqltp@yahoo.com 广告代理: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手机:13522849222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08007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