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县检察院启用求刑权 虐待养女者获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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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堂平等 文章来源:法讯网 法讯网fzkx.net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4 |
本报讯(记者李堂平 通讯员 尹畅)近日,由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开县义和镇村民刘志珍、扈月术夫妇虐待养女扈维芬一案,经当庭启用求刑权,建议法院顶格判处,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鉴于二被告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遂采纳了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检察建议,一审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7年。 1996年,开县义和镇刘志珍、扈月术夫妇因久婚未育,经人介绍收养了邻县一4岁女孩,取名扈维芬。养父母与养女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小芬总爱往外跑,这使扈氏夫妇甚为恼火。从2000年正月开始,刘、扈便经常打骂养女,除用桑树枝、兰竹枝等物抽打外,有时还将小女孩往墙上撞。经该村村委及镇法律服务所的帮助与调解,刘、扈表示改悔,要求继续抚养小芬,并订立了书面保证。但不久扈氏夫妇旧病复发,随时殴打小芬,致使小女孩万分恐惧养父母。同年7月,扈月术将躲于柴堆中的扈维芬强行拖出,致其左手肘关节和左膝盖骨脱位;在另一次殴打中,扈月术用扁担砍其臀部,致其下肢瘫痪并发破伤风。更可恶的是,刘志珍在一次灌小芬中药时用剪刀撬掉了小芬两颗门牙。由于刘、扈不听多方劝阻,长期虐待养女,小芬于2000年11月20日含恨离开人世。随后,扈氏夫妇畏罪潜逃外出务工。 今年7月下旬,公安机关将扈氏夫妇抓获并将此案移送开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出庭公诉时,主诉检察官启动“求刑权”,建议法院对该案在2—7年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处。 (《重庆法制报》 2002年10月25日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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