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法治视点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供求信息 | 企业招聘 | 法治新闻 | 监督台 | 法制经济 | 法制课堂 | 法治杂谈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中国民声 | 信息广角 | 法律法规 | 地方资讯 | 生活周刊 | 浙江频道 | 广西频道 | 
最新公告:     热烈祝贺法讯网.浙江频道开通www.zj.fzkx.net  [admin  2008年9月4日]            法讯网诚招部门、联络处主任启事  [admin  2008年5月17日]            为地震遇难同胞默哀  [admin  2008年5月19日]        
您现在的位置: 法讯网 >> 监督台 >> 民生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安徽无辜村民派出所内遭
重庆长寿区云台镇卫生院
河南贫困县耗资一亿建豪
“下架奶”半价倾销广州
洛阳钉子户挂国旗护家被
陕西千阳一临时工为同工
山东一省级贫困县配6个副
河北村民吃饭未付钱被刑
目击者讲述“民工火车上
1291次列车绑死狂躁乘客
更多内容
承包林地栽苗木 突被征用没补偿           ★★★
承包林地栽苗木 突被征用没补偿
承包者与“南昌市果品公司”交涉5年无果
作者:余桂华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法讯网 更新时间:2008-8-6 9:33:44

                  承包林地栽苗木 突被征用没补偿
           承包者与“南昌市果品公司”交涉5年无果 
      法讯网讯 新法制报记者余桂华、实习生刘梦琴报道

        望着眼前被推土机推平了的苗木林地,刘胜红心中有种说不出的滋味,用他的话说,当初与南昌市果品公司果林农场场长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竟然成了一纸空文,他种树投入的40多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交涉了5年,对方就是不愿作出任何补偿。”5日,刘胜红向本报求助。

  投诉:三年的合同只履行了一年

  刘胜红系河北省遵化人,是苗木个体户。2002年4月,刘胜红经人介绍认识了南昌市果品公司果林农场场长(以下简称果林农场)徐洪文。当年4月1日,刘胜红与徐洪文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由刘胜红承包果林农场位于湾里野鸡岗的21亩荒地用于种植苗木,租期为3年。协议签订后,刘胜红交纳了一部分承包金。之后,他便筹集资金买苗木。他说,他总共投入了40多万元,而且苗圃已经初具规模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事情的变化却让刘胜红始料不及。2003年4月17日,南昌市果品公司突然给刘胜红发来通知,内容为:限接通知后15天内,将自行种植在我公司果林农场土地上的树苗移走,逾期视作无主物品交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接到这份通知时,刘胜红与果林农场场长徐洪文签订的3年期承包合同仅履行了1年。

  果品公司:公司已改制,不会管

  刘胜红接到通知后,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自己所承包的这块果林农场荒地已经被湾里区土地局收储用于南昌市西外环公路建设,湾里土地局已经支付了200万元费用,其中包括青苗补偿费。然而,南昌市果品公司有关领导告诉刘胜红,他与旗下的果林农场场长签订的承包协议是无效的,他是私自种植苗木,南昌市果品公司对此不会给予任何补偿。

  5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昌市果品公司采访,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南昌市果品公司已经改制为南昌洪城果品有限公司,对原来的一些经济债务问题,公司不清楚,也不会管。

  南昌市供销社:协议无效,不存在赔偿问题

  随后,记者来到原南昌市果品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南昌市供销社,南昌市供销社一位姓樊的副主任明确地告诉记者,刘胜红手中的那份协议是无效的。“和刘胜红签订协议的只是这块地的看守职工,并不是什么负责人,而且是私自签订的,当然是无效的。”樊副主任说,既然合同无效,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在谈到刘胜红所遭受的损失时,该主任认为,刘胜红根本就没有任何损失。

  刘胜红说,从南昌市果品公司到南昌市供销社都否认徐洪文是果品农场场长的身份,以此来否定协议的有效性。徐洪文到底是不是果林农场场长?刘胜红向记者出示了几份签有果林农场职工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的证明,确认徐洪文当年为果林农场场长。

  律师: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认为,双方目前所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如果合同有效,补偿的额度是多少。从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尽管南昌市供销社否认徐洪文当时是果林农场的场长,也否认这份合同的有效性,而且,供销社认为这份合同是徐洪文的个人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刘胜红和果林农场已经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之后,他所承包的荒地被征用,因此应该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的相关规定得到相应的补偿。

  按照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这起纠纷中,刘胜红最起码应该得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具体的费用是多少,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0606398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法讯网 中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京ICP备08007590号 渝ICP备 05009965号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08-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 致函 E-mail: cqltp@yahoo.com 广告代理: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手机:13522849222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08007590号